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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