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 王鄀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金寶徐蔡玉霞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7239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24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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