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陳宥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雨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