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12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2年12月7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