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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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292號

原告 林來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繼承人賴有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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