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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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21號

原告 林芝妤

上列原告因被告 張穎杰 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6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交簡附民第70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輛維修新臺幣(下同)367894元、

貸款利息2萬元、計程車資17600元,以上合計405494元,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405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1 年度 中簡 字第 2221 號裁定(111.07.1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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