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原告與被告 劉豐田 、劉××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告劉豐田、劉××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劉××真實姓名、住址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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