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原告與被告 劉豐田 、劉××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被告劉豐田、劉××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劉××真實姓名、住址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