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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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照惠 等5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被告劉照惠以外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繼承人已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