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長富 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107年3月至109年2月底期間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次女「許○珮」)自107年3月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兒少補助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人「次子許○傑」,自107年3月起至
109年2月底期間,有無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身心障礙補助等,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即次子許○傑,於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