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反請求原告 蘇麗芬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李姿瑩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請求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理由
一、本件係反請求原告蘇麗芬與反請求被告 陳世柱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
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