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林長鋐 被告 林冠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另案暫寄押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53號、第254號、第255號、第256號),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04號案件受理後,嗣被告於本院109年9月10日審判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而本院合議庭認本案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被告同意後,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基簡字第1255號竊盜等案件),是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5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55號被告林冠鋒竊盜等案件,經被害人即原告林長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岳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