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7號
抗告人 鍾宏明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鍾宏明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黃潔茹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