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遑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遑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8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0年10月25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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