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鴻熙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鴻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鴻熙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