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 張恩翰 即 張恩豪 之繼承人即債務人
張恩保 即張恩豪之繼承人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恩豪於民國108年7月14日死亡,故對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請求於被繼承人張恩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繼承人張恩豪積欠之信用卡費。惟查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其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其中其父於95年1月10日死亡,又其母羅帛申拉A奧未登壽因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母之年籍資料,故本院無法審酌其母是否非為繼承人,而應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即相對人張恩翰、張恩保為被繼承人張恩豪之合法繼承人。嗣本院於110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
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恩豪之母羅帛申拉A奧未登壽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資料,該裁定於110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是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是否為合法繼承人,而與聲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