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郭國益 律師上一人 林敬信 律師複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