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清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清界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4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並自99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再自100年1月13日入同署雲林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79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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