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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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八O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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