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利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鳳 被上訴人麒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芳 右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利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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