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智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治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治澔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搜索
扣押筆錄」應更正為「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治澔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
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嫌,尚
有未洽。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
低度行為,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
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竟為
本案犯行,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影響商標權人之權利,
其等行為殊不足取。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遭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
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
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依
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於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獲利為
新臺幣150元,此為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而未據扣案,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侵害商標權物品名稱及數量│
├──┼───────────────────────┤
│1│仿冒「NIKE」商標衣服112件│
├──┼───────────────────────┤
│2│仿冒「NIKE」商標褲子20件│
├──┼───────────────────────┤
│3│仿冒「NIKE」商標帽子1件│
├──┼───────────────────────┤
│4│仿冒「NIKE」商標包包7件│
├──┼───────────────────────┤
│5│仿冒「NIKE」商標外套1件│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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