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至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至偉於民國101年7月3日上午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巷往中正北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應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仍闖紅燈通過上開路口,撞擊由告訴人 湯家傑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因而受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至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湯家傑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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