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青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青潭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青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青潭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101年12月18日某時許│102年3月19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關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年度毒偵字第437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73號│102年度簡字第51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9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73號│102年度簡字第518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0日│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