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政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九十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七年一月五日、同年三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