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3,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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