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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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