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與陳○○等間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4日先以電話口頭通知聲請人補費,並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公務電話紀錄、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