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昊 中相對人即債務人蔡 秀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金昊中 、蔡│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127324│秀里│9月27日起│9月29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9月30日起│2月22日止│七六││││├──────┼──────┼───────┤││││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2月23日起│3月07日止│六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3月08日起││六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昊中、蔡│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127324│秀里│0月28日起│2月22日止│一七六│││元│├──────┼──────┼───────┤││││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2月23日起│3月07日止│一六九││││├──────┼──────┼───────┤││││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3月08日起│4月27日止│二六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月28日起││五三八│└──┴───┴─────┴──────┴──────┴───────┘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金昊中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 蔡秀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20,38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金昊中本息繳至民國104年09月26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7,32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秀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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