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 曾源長 被告 呂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64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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