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33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 李東陽 債務人 莊芳雅
一、債務人李東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東陽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莊芳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