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434號

原告 白嘉玲

被告 莊富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確認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前持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並經本院准許核發110年度票字第3175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嗣被告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現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2112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原告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借款債務已清償完畢,則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應予撤銷。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確認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答辯

  系爭本票擔保借款金額為14萬元,原告僅清償72,000元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前向被告借款後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原告並已清償被告72,000元。嗣被告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准許核發系爭本票裁定,被告再執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現經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事實,有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本票裁定卷宗及系爭強制執行是見卷宗核閱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次按發票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而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共計72,000元,有系爭本票在卷可參(見系爭本票裁定卷),應認系爭本票擔保之借款債務即如票面金額所示為72,000元。被告雖主張原告共有借款14萬元,是系爭本票有擔保超過72,000元部分借款等語,然此為原告所否認,是被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三)被告固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查該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於民國109、110年間向原告要求還款,原告則稱「可以下個月嗎」、「在上班賺錢還你啊」、「我下個月會還你」等語(見本院卷第16至28頁),堪認兩造間確實有72,000元以外之其他借款關係存在。然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自陳:原告開立系爭本票時就是跟我借7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第15行),可知系爭本票於開立時,僅係擔保72,000元借款。被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以系爭本票擔保兩造間其餘借款之意思,是尚難認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有包含兩造72,000元以外之借款,被告此部分抗辯,應屬無據。

(四)系爭本票既僅擔保兩造間72,000元之借款債務,而原告亦已清償被告72,000元,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其就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借款債務已清償完畢,應屬有據。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之借款債務既已消滅,則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即不存在,而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送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76

2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77

3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78

4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79

5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0

6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1

7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2

8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3

9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4

10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5

11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6

12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7

13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8

14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89

15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90

16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2,000元

未載

TH443691

17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3,000元

未載

TH443692

18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10,000元

未載

TH443693

19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10,000元

未載

TH443694

20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10,000元

未載

TH443695

21

108年4月25日

白嘉玲

7,000元

未載

TH44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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