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 柯秀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喻誠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共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人×10份×43元=3,870元)。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5年6月4日起至107年6月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應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⒈聲請人自105年6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暨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部分,請說明聲請
人之交通路線及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及保養費、維修費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雜支及醫療費用2,000元之部分,
請說明其必要性,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單據、診斷證明書等)。
⒊就聲請人其餘伙食費、電話費、房租、水、電、瓦斯費支出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佐證。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