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崇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崇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楊崇標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10日,共8│拘役20日│拘役15日││││次│││├───────┼───────┼───────┼───────┼───────┤│犯罪日期│100年4月21日│100年3月11日、│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13日││││19日、21日、22││││││日、26日、27日││││││、100年4月13日││││││、100年5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793│度偵字第12006│度偵字第12006│度偵字第12006│││號│、13335、13671│、13335、13671│、13335、13671││││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第52號│第2472號│第2472號│第247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月13日│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101年2月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第52號│第2472號│第2472號│第2472號││├───┼───────┼───────┼───────┼───────┤│判決│判決確│101年2月13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165號│度執字第4972號│度執字第4972號│度執字第4972號│││(拘提中)│(傳喚)│(傳喚)│(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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