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羅濟威 被告 劉士禾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劉士禾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原告關於被告 張永靖王廷維 部分之訴,另經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被告劉士禾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劉士禾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被告劉士禾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被告劉士禾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林慧欣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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