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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