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美而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法官姜麗香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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