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東區戶政事務所)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拘役參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2日、93年12月23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20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48、2559號),判處拘役65日,並於96年6月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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