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章百里 債務人 洪正郎 即 莊英琴 之繼承人債務人 莊凱隆 即莊英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英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英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