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534號
原   告  王秋萍
被   告  卓明龍 即卓 陳玉梅 精品百貨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24日向被告訂購
日本限量商品「愛麗絲KITTY娃娃」,被告之員工表示確定
可購得,而要求原告之付定金新台幣(下同)7000元,期間
曾於102年12月8日至被告之三重店詢問,未獲回應,102年
12月11日向被告之網路賣場提問,遲至102年12月18日接獲
自稱被告之採購黃小姐來電,表示已協助向廠商訂貨,請原
告耐心等候發貨,此後即再無聯繫,而原告於103年1月5日
前往原訂購門市詢問,103年1月6日接獲自稱被告 板橋痁
工來電表示,無法購得,將退還原支付之訂金,而原告依消
費者保護法要求被告返還定金遭拒,雙方無達成共識。原告
於103年1月8日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獲新北市政府來函要
求被告於103年1月25日前妥善處理,但被告不理會,原告於
103年1月26日再次提出申訴,103年3月27日協調會,雙方對
於違約金無法達成共識,期間日本官方網站於102年12月25
日公告開放103年1月6日起至103年1月14日於東京車站依番
街開會,但賣方仍表示該商店已售完,足見被告未盡其應盡
之責任,造成原告錯失購買機會。原告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求為判決被告應加倍返還定金14000元等情,被告對原告向
渠訂購日本限量商品「愛麗絲KITTY娃娃」,並給付定金
7000元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伊於102年11月25日向日本
東京福山株式會社訂購該限量商品,嗣因日本福山公司迄未
出貨,且無法確定出貨時間,到現在仍未出貨云云。
二、經查:
(一)依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商品預訂明細收據單預訂須知欄係約
定:本預訂單有效期限壹個月。預訂買家若超過有效期限
未取貨,視同放棄訂金。賣家若無法如期交貨則不受此限
制且需將所收受之訂金如數退還買家各等語,此有原告所
提商品預訂明細收據單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調解卷宗第5
頁)。又原告於訂貨日期預付金額7000元予被告,被告無
法於有效日期102年12月24日交貨,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依上開約定,原告僅得請求被告將所收受之訂金7000元
返還原告。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復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
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
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
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9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提商
品預訂明細收據單、發票、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
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及日本三麗鷗網站公告之販賣訊息等
件,均尚無從遽認前揭商品預訂買賣契約之不能履行係因
可歸責於受定金之被告之事由所致之事實。此外原告復未
能提出令本院確信該商品預訂買賣契約之不能履行確係因
可歸責於受定金之被告之事由所致。綜上所述,原告先不
能舉證證明本件商品預訂買賣契約之不能履行確係因可歸
責於受定金之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之事實,揆諸首開說
明,原告請求加倍返還定金14000元,即無足取。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000元,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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