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嘉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昆瑞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零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