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9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О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聲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雖檢附戶籍謄本一份以資證明,惟其上並無聲請人甲○○之戶籍資料,且遍閱聲請書亦無聲請人之相關年籍資料,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正戶籍謄本及相關年籍資料,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前述文件。經本院復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傳訊證人即聲請人之父親 陳式三 ,並請其攜帶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到庭,惟陳式三復未到庭作證,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序,爰以決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