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甲○○之兄,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到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七之二號甲○○借電話,因二人女兒互搶電話而掉落,適告訴人返家問發生何事,被告以為告訴人不肯借電話,竟拳毆告訴人致右側臉頰及左手第三指尖擦傷。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之意,並經記明於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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