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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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4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5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6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附表編號1、2、3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肆月、參月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且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復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4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6不得減刑之罪,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已裁定減刑附表編號1、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