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39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 陳明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或現仍持續履約││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㈡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具體按「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足支付支、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㈢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之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及「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每月營業額之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