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3月5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上字第6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39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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