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庸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 林健弘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台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莊家卉 、輝煌通運有限公司、 盧讚祥 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再扣除先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後,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柒拾陸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