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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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就被繼承人 劉雪珠 之遺產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