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97號聲請人 徐維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97號│├──┬──────┬──────┬──┬──────┬─────┬─────┬─────┤│編號│發行單位│類別│組別│起迄號碼│金額│購券日期│購券單位│││││││(新臺幣)│││├──┼──────┼──────┼──┼──────┼─────┼─────┼─────┤│001│國防部主計局│軍人儲蓄獎券│7358│35100~35999│90,000│93年4月5日│馬祖財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