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72號原告 許林素珍 被告 李天生 被告 游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計算式:占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50,000元/平方公尺=1,5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