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5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郭濬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寗達富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寗達富(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規定為寗達富之輔導主管機關,寗達富(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係在臺單身榮民,於99年3月25日失蹤,聲請人於99年4月14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報警協尋,惟迄今寗達富仍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寗達富之戶籍謄本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湖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寗達富之勞、健保及入出境資料,可知寗達富自69年2月7日後即無勞保投保紀錄,無健保投保紀錄,亦無入出境紀錄,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寗達富於99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寗達富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揆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