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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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威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附表┌──────┬─────────────┬─────────────┬──────────────┐│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妨害性自主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2月2日│103年6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其│102年度偵字第343號│103年度偵字第3530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65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36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8日│104年1月28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65號│03年度交易字第236號││││號│││││判決├──┼─────────────┼─────────────┼──────────────┤││確││││││定│103年9月19日│104年2月16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21│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1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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